青岛日报报业集团新闻书画院艺术青岛书画俱乐部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俱乐部全称为青岛日报报业集团新闻书画院艺术青岛书画俱乐部,简称艺术青岛书画俱乐部。
第二条 俱乐部主要由书画家,广大书画收藏、爱好者以及岛城书画经营研究机构组成。
第三条 俱乐部由青岛日报报业集团新闻书画院直接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俱乐部的宗旨是:“传播艺术,服务青岛”,最广泛的团结书画家以及书画收藏、爱好者,繁荣岛城书画文化市场,并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文化修养,重视支持社会书画艺术,组织群众性的书画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
第五条 本俱乐部地址:青岛市昌乐路1号乙-16(天福文化新天地二楼C17)。
第一章: 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为会员提供宣传、展览、销售、信息、论坛交流等一系列艺术青岛网在线服务。
第七条 俱乐部有以《青岛日报》《青岛晚报》《青岛早报》以及《艺术青岛》和艺术青岛网为载体的多方位宣传媒体,为会员服务。
第八条 定期组织书画学术交流,并进行艺术实力派新秀的发掘与推介。
第九条 组织、举办书画艺术的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学术讲座。
第十条 组织、开展本俱乐部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俱乐部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十二条 入会流程
(一) 凡是符合入会条件的可在艺术青岛网(www.artqingdao.com)或艺术青岛编辑部填写报名申请。
(二) 申请表交付后,按照既定程序,满足条件者,领取会员证件。
(三) 上述条件完成并确认会员资格后,开始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 对俱乐部工作的意见权与批评建议权。
(三) 有参加俱乐部内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 有接受俱乐部内帮助指导的权利。
(五) 享有全年免费获赠《艺术青岛》的权利。
(六) 俱乐部内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循俱乐部的章程,执行俱乐部的决议。
(二) 向俱乐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自觉维护俱乐部的声誉。
第十五条 隐私权及知识产权保护
俱乐部充分尊重会员的隐私及知识产权,在未经会员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公开或透露其注册资料以及其他非公开内容,不得随意转让、出售其艺术作品。
第十六条 未经俱乐部授权,会员不得以俱乐部的名义组织和参加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变更
(一) 会员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俱乐部,以便准确联系。
(二) 俱乐部会员身份系会员本身,不得随意转让或转赠。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还会员证件。
(二) 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管理会认定后劝其退会。
(三) 会员卡如有遗失,应通知本俱乐部办理挂失手续,以便及时补办。
第三章:奖罚制度
第十九条 奖励措施
(一) 会员的优秀作品经选定后均可在本俱乐部内部刊物和网站上发表。
(二) 俱乐部将在举办的各类书画活动中设立奖项,以鼓励优秀的书画艺术人士。
(三) 定期聘请岛城知名书画艺术家现场交流指导,排疑解惑。
第二十条 惩罚措施
(一) 任何会员但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由会员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 如有会员违反俱乐部规定,则按章劝其自动退会,严重者俱乐部强制除名。
第四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 由新闻书画院划拨
(二) 社会捐赠
(三) 由会员自愿捐赠
(四)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颁行、增删、修订、废止由青岛日报报业集团新闻书画院决议。
第二十五条 青岛日报报业集团新闻书画院对本章程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艺术青岛书画俱乐部
2007年6月18日
|